伊斯蘭世界民眾抗議丹麥和歐洲其他國家(包括奧地利、法國、 意大利等)的一些報章,刊登一幅被認為是褻瀆先知穆罕默德的漫畫,部分地區的示威活動演變為暴力衝突,甚至有民眾死亡。可以想像,如果我們看到電視的民眾和警方衝突的場面,而我們對伊斯蘭世界的認識不夠深,容易把他們標籤成「暴民」 (這個字近來很敏感)。我們既非丹麥人,也非歐洲人,更不可算西方現代文化(某些人口中所謂「文明」)的「先驅者」或「代言人」(我們的價值觀如何受這一 套的影響,暫且放在一旁吧),因此伊斯蘭世界民眾的示威抗議杯葛,和我們總像有點距離。
漫 畫風波,是一個多面的爭論。究竟報章應否以言論自由為由, 刊登冒犯某一讀者群的文章、漫畫?如果不應登載可能冒犯伊斯蘭教徒的東西,那麼冒犯基督徒、冒犯印度教徒、冒犯同性戀者、冒犯素食人士、冒犯商人、冒犯建 築工人的呢?由誰來審查而決定甚麼內容會冒犯甚麼人?如果待有關內容「出街」以後才由社會反應評價這決定是對是錯,恐怕將來還有不止一次的類似的外交風 波。
另外,如果報章以前曾經刊登「傷害A組人感情」的文章、漫畫等,引來反響,然後下次選擇不刊登「傷害B組人感情」的文章、漫畫,表面看來是雙重標準,但如果把其他因素(如AB兩組人的人數、文章漫畫的「冒犯程度」、這表達方式是否最適當甚至唯一可行的、當時的文化社會情況)也計算在內,結論卻不那麼容易了。畢竟在這些環境,不能說有「普通法案例」在前,後來的就有責任跟隨。
中 國禁映《藝伎回憶錄》,究竟是小題大作還是有先見之明,也 差一線。電影局為了不讓中國反日情緒升溫而禁映這齣本來不怎麼敏感的電影,發行商或許只得慨歎電影「生不逢時」。在一個中日關係友好的年代,《藝伎回憶 錄》很可能順利在中國上映。這算是當局審時度勢後的「謹慎措施」還是不必要的「審查」?如果三年後有另一套中國人演日本人的電影在中國公映,毫無阻滯,那 我們會不會、能不能說,當局「雙重標準」?
說到底,「視情況決定」和「一時一樣」,只差一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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